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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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張志賢 法定代理人 劉忠信
張碧玉 原告 張惠絨
劉秀鑾 曾 劉秀美 方 劉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許○○、周○○、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3,000元(暫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通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之價額,即〈200平方公尺×13,100元〉+〈30平方公尺×13,100元〉+〈10平方公尺×5,000元〉=3,06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