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煜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家煜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924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