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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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7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賴勝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壹佰零伍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壹佰壹拾捌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