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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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五月四日、同年七月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且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應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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