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褚詠峻 原名 褚曉寶 選任辯護人 宋國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詠峻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9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8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9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