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相對人丙○○
弄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八八七六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七八0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