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2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復自97年5月4日、同年7月4日、同年9月4日、同年11月4日起,分別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7年12月2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