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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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靖耀
丙○○被告甲○○
巷6號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聲請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