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32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
甲○○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
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