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4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震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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