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74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震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