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61號
原 告 顏玉庭
被 告 傅仁興
上原告與被告 林祐靚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傅
仁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應執行至民國119年9月
6日),原告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提解被告傅仁興至
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
,被告傅仁興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
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