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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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華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李易修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