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左博仁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屏東縣○○鄉○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