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高慶嘉
原告與被告 陳佳誠 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補正被告陳佳誠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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