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37號聲請人 林明鴻 相對人 陳錦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15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紙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253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9年9月6日│1,099,720元│99年12月25日│TH258126│准許│├──┼──────┼──────┼──────┼────┼──┤│002│99年9月21日│5,099,780元│100年1月10日│TH258129│准許│├──┼──────┼──────┼──────┼────┼──┤│003│99年9月21日│8,378,920元│100年1月10日│TH258127│准許│├──┼──────┼──────┼──────┼────┼──┤│004│99年9月21日│1,459,050元│100年1月10日│TH258128│准許│├──┼──────┼──────┼──────┼────┼──┤│005│99年9月29日│1,240,000元│100年1月15日│TH258131│准許│├──┼──────┼──────┼──────┼────┼──┤│006│99年10月1日│7,868,900元│100年1月20日│TH258134│准許│├──┼──────┼──────┼──────┼────┼──┤│007│99年10月1日│3,878,810元│100年1月20日│TH258135│准許│├──┼──────┼──────┼──────┼────┼──┤│008│99年10月21日│4,905,060元│100年2月10日│TH258136│准許│├──┼──────┼──────┼──────┼────┼──┤│009│99年10月26日│4,960,000元│100年2月15日│TH358052│准許│├──┼──────┼──────┼──────┼────┼──┤│010│99年10月28日│1,240,000元│100年2月15日│TH358051│准許│├──┼──────┼──────┼──────┼────┼──┤│011│99年11月8日│4,298,920元│100年2月25日│TH358055│准許│├──┼──────┼──────┼──────┼────┼──┤│012│99年11月8日│619,970元│100年2月25日│TH358054│准許│├──┼──────┼──────┼──────┼────┼──┤│013│99年11月27日│7,138,030元│100年3月15日│TH358057│准許│├──┼──────┼──────┼──────┼────┼──┤│014│99年12月4日│2,685,870元│100年3月20日│TH358058│准許│├──┼──────┼──────┼──────┼────┼──┤│015│未載│1,600,000元│100年2月30日│TH358056│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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