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至二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97.06.15│97.06.15│97.06.12│││││97.06.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531號│字第1531號│偵字第322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63│97年度訴字第1163│98年度簡上字第││││號│號│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8.29│97.08.29│98.05.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63│97年度訴字第1163│98年度簡上字第││││號│號│59號││判決├────┼────────┼────────┼────────┤││判決│││││││97.09.22│97.09.22│98.05.2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2982號│字第2982號│字第2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