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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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生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14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生輝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再至位
於2樓之金庫,以前開竊得之鑰匙打開金庫」更正為「再以
前開竊得之鑰匙打開位於1樓之金庫」,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一、第4行「翻拍畫面3張」更正為「翻拍畫面4張」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