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嘉君
       顏雅如
被   告  呂明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壹佰 伍拾陸元 自民國8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5年2月6日向原告(原台灣
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20日變更為匯通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1年6月3日再更名為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6年6月26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其後又於92
年10月27日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
用卡使用,迄至86年2月17日止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
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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