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2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被   告  黃富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2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9月2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534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
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7,53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8日起至99年
6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固定計息,並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自97年5月10日起,並未依約償還借款,依約已
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尚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提出申請書及借款契
約書、貸放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提出答辯狀主張其對
於有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借貸款一事不爭執,但主張無力清償
,而被告曾提出債務協商機制,經同意被告以每月繳款1101
0元分期清償,於攤還19個月後又無法依約清償,惟再次請
求協商,經回覆以債務人已無正當工作,無收入而拒絕協商
等語,而原告認為被告有欠款無法延期清償,是被告所辯並
無足採,而原告主張應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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