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5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岑玉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9月5日中市霧警偵字第1000024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岑玉英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岑玉英,於民國100年8月11日23時
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號迷魂香KTV之103
包廂內與客人玩擲骰子遊戲,贏時可獲得客人新臺幣(下同
)100元之小費,輸時須脫1件衣服飲酒陪侍,嗣移送機關員
警持搜索票前後查獲時,被移送人已臻全裸,詢據被移送人
坦承上情不諱,因認被移送人上開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移送裁處。
二、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
其他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以下罰鍰,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惟此條款所欲規範對象,係針對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有「其他妨害善良
風俗之技藝」等行為,其性質上應屬營業表演且可供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同觀覽者為範籌。本件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
有社會秩序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
人於上揭查獲地點之包廂內飲酒陪侍,並與客人間以輸贏為
脫衣服及獲取客人小費方式玩擲骰子方式,當被移送人於擲
輸後,退去衣物已臻全裸同時為警當場查獲,為其論據。惟
查,本件緣係客人(移送機關未檢附客人資料附卷)到上揭
查獲地點闢室消費而由被移送人陪侍飲酒,該查獲之包廂除
須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外,另就被移送人與客人
間分別以每次脫衣服1件及付小費100元為籌碼方式擲骰子計
輸贏,衡該擲骰子之輸贏機率不確定,客人往往得付出相當
之小費或被移送人擲輸多次之後,始能贏取被移送人脫衣服
至全裸之機會,則客人與被移送人間之行為即略有賭博之性
質,且僅限於來店闢室消費之客人與被移送人間可特定之對
價消費行為,而非屬法條所指之唱演、播放淫詞、穢劇或行
同類技藝之行為,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被移送人與上開法條
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爰此,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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