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41號
原   告  張琦玲
訴訟代理人  吳志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曉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請求事項欄及事實理由欄所載金額是否有
  誤?如是,應提出更正狀,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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