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596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告 黃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被告何採珠、黃仲彣、黃仲瑛、黃仲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黃仲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仲光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新臺幣(下同)15萬1423元及利息(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民國105年度司執字第130106號債權憑證。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被繼承人 黃常義 之遺產,被告黃仲光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依法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系爭不動產。然被告黃仲光卻於105年8月11日與其他被告就系爭不動產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被告何採珠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於105年8月29日辦理完成繼承登記,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有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何採珠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⑴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黃常義所遺系爭不動產於105年8月1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5年8月2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⑵被告何採珠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年8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何採珠、黃仲彣、黃仲瑛、黃仲綾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黃仲光以:系爭不動產是父親留給母親,被告黃仲光之前被關,父親過世時被告黃仲光不在,被告黃仲光並未盡到子女責任,且系爭債務是被告黃仲光個人債務,被告黃仲光去年假釋出獄,目前有工作,有誠意跟原告處理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為證(見卷第29-53、79-82、121-125頁),並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29日中興地所四字第1100013588號函附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卷第129-148頁)。
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參照)。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判決參照)。倘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繼承人之債權人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亦應就遺產分割協議之遺產全部訴請撤銷,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債權,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查被告就訴外人黃常義所遺遺產協議分割,協議分割遺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如附表2編號1-6所示之動產,有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卷第133、146頁),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僅就遺產一部即系爭不動產為撤銷,於法不合,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何採珠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末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表1: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南屯區
黎明段
1520
52.00
全部
編號
房屋坐落
建物層次、面積
(平方公尺)
門牌號碼
縣市
區
段
建號
1
臺中市
南屯區
黎明段
1165號
層數:2層
總面積:61.60
一層層次面積:
30.80
二層層次面積:
30.80
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號
附表2:
編號
財產名稱
1
台中西屯郵局26萬5591元
2
台灣銀行122萬2200元
3
台灣銀行8萬4780元
4
日盛商業銀行201元
5
台灣銀行2萬3146元
6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00股(2604元)
7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