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盈臻 (原名 陳菊 配)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8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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