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27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楊翊
被 告 宜展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