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小調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邵麗雪
相 對 人 台灣巨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之帳戶所
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
結果,該帳號之申請設立人係台灣巨霏有限公司,位於臺北
市南港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佐,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