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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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3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陳薇安
被 告 張仁川 原住南投縣○○市○○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