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710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嚴啟榮

被告 沈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25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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