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劉雪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15,7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