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被告 黃盈瑞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2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6月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17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