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146號
原告 劉士誠
被告 李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685巷66弄之房屋(詳細地址詳卷,下稱系爭房屋)雖簽訂有租賃契約,然原告斯時係遭詐欺而為承租之意思表示,故撤銷上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租金等語,並提出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等為憑。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