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
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圖應增列如附件所示即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民
國99年02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圖,漏未附如主文所示之土地複丈成果
圖,致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