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吳雅雯 債務人 張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000元│109年1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447%│109年2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清償日止│2.9447%,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4.008計算。││分按週年利率4.008%計算。││││││││├─┼─────────┼──────────┼─────────────┼──────────┼──────────────┤││157,500元│108年12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447%│109年1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2││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清償日止│2.9447%,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4.008%計算。││分按週年利率4.008%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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