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張維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美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鍾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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