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玟萱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同段4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吳玟萱、 吳胡桂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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