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0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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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0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夙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9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夙慧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蕭夙慧與 康銘傑 為配偶關係, 曾如惠 則為康銘傑之同事,蕭夙慧因懷疑曾如惠介入其婚姻關係,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在其個人公開之Facebook(
下稱臉書)頁面,以「蕭夙慧」之帳號名稱,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貼文,並在上開貼文下方張貼曾如惠之臉書首頁截圖或所拍攝之曾如惠照片,使得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加以閱覽,而張貼內容則指摘曾如惠為破壞被告婚姻之小三,足以貶損曾如惠之名譽。嗣經曾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㈡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間,上網登入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以「 蕭慧慧 」之帳號名稱張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內容,並在上開貼文下方張貼手機對話紀錄截圖、旅館房間門號照片、所拍攝之曾如惠照片、含曾如惠姓名之臉書首頁截圖照片,而張貼內容則指摘曾如惠為破壞被告婚姻之小三,足以貶損曾如惠之名譽。嗣經曾如惠閱覽後,得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蕭夙慧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曾如惠於偵查中、證人康銘傑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貼文截圖。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共2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次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時間、空間相當密接,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無從加以割裂評價,應為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縱懷疑告訴人與其配偶有不正當關係,仍應經由正當程序予以解決,非率而透過社群網站求諸公眾並散佈文字誹謗告訴人,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另衡酌被告之行為時間係於民國109年4月11日甫生產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係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然終能坦承犯行,足見被告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謹記其所為非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元。另被告倘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貼文內容│張貼時地│├──┼─────────────────┼───────┤│1│囂麻啊│民國109年5月│││我要把你的驚恐真面目公諸於世│3日某時,在被│││讓大家看看你多不要臉│告個人臉書頁面│││國立聯合大學是吧││││書讀那麼高,禮義廉恥會不會寫││││要死也要拉一個陪葬的││││就決定是妳了!││├──┼─────────────────┼───────┤│2│#大老婆不是塑膠的##趁"需"而入│109年5月4日│││別人的老公比較好用?│某時,在被告個│││破壞別人家庭好玩嗎?│人臉書頁面│││一點愧疚感都沒有?││││搶來的特別有成就感?││││我懷孕六個月的時候,你們開始在爽││││你知道我有個剛出生的女兒││││你卻依舊,真的很棒││││我手上還有很多證據││││還有很多驚喜!期待吧!││││(張貼告訴人照片及含告訴人姓名之臉││││書首頁截圖照片)││├──┼─────────────────┼───────┤│3│一人一分享,準備抓小三?│109年5月4日│││(轉載編號2文章,並張貼含告訴人姓│某時,在被告個│││名之臉書首頁截圖照片)│人臉書頁面│├──┼─────────────────┼───────┤│4│很好,態度再差一點│109年5月5日│││真的還以為你們還有發球權?│某時,在被告個│││(張貼所拍攝之告訴人照片)│人臉書頁面│├──┼─────────────────┼───────┤│5│你的片面之詞│109年5月5日│││去跟法官說吧!│某時,在被告個│││我沒再跟妳客氣的│人臉書頁面│││對某些人,不能心軟││││妳把我的"家"毀了││││(張貼所拍攝之告訴人照片)││├──┼─────────────────┼───────┤│6│沒在一起沒戀愛│109年5月6日│││只是隔著馬路和你相是乾咖啡│某時,在被告個│││好會把握時間。│人臉書頁面│││(張貼所拍攝之告訴人照片)││├──┼─────────────────┼───────┤│7│一人幫我一分享,準備抓小三?│109年5月6日│││(轉載編號2文章,並張貼含告訴人姓│某時,在被告個│││名之臉書首頁截圖照片)│人臉書頁面│├──┼─────────────────┼───────┤│8│(標註地點為大溪老街)│109年5月6日│││妳把它的家毀了│某時,在被告個│││讓它的天塌了│人臉書頁面│││憑甚麼我的家殘破不堪││││甚至剛出生的女兒快沒媽││││我們每天等不到爸爸回家││││因為他一直陪在妳身邊││││生產、月子期間都是!!!││││妳卻想全身而退││││你們連真心覺得錯都沒有││││不合理啊!沒天理啊!││││我就算做鬼都不會放過你!!!││││(張貼所拍攝之告訴人照片)││├──┼─────────────────┼───────┤│9│這位曾小姐│109年6月2日│││家住林口│某時,在臉書「│││與有婦之夫皆為林口健ⅹ精密股份公司│爆料公社」社團│││員工│頁面│││藉由工作之便兩人發展不正常關係長達││││好幾個月││││明知道對方老婆懷孕││││還是介入別人婚姻││││被發現後表示會停止還是繼續││││訊息不讀不回避風頭││││導致別人家庭幾乎破裂││││小孩剛出生就面臨失去雙親的狀況││││大言不慚自己習慣偷偷摸摸是小三命││││對話露骨要對方陪她做床上運動││││唯恐天下不知道她是小三││││非常的樂在其中及囂張跋扈││││在五月初更與有婦之夫至龜山區的汽車││││旅館││││遭正宮逮個正著││││簡直無法無天不知禮義廉恥││││請家小心此人別讓自己男人接近││││她看起來非常的無害││││有認識的也請她不要那麼缺德││││人在做天在看││││妳自己也是女人,不怕報應嗎?││││(張貼手機對話紀錄截圖、旅館房間門││││號照片、所拍攝之告訴人照片、含告訴││││人姓名之臉書首頁截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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