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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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玉山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七月十五│叁萬玖仟捌佰元│0000000│││││竹分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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