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