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毅和實業有限公司│竹南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貳萬參仟捌佰貳拾│七六六五七││││ 黃金雄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