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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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臺中縣石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執行事件案號,經本院查詢後,並非與兩造有關之執行案件,亦請原告於上述期限內陳報正確之執行事件案號,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十日內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提起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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