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忠、 李鳴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李鳴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李鳴謙為擔保放款借據之擔保物提供人而非保證人)。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