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周振竹 間因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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