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7號原告 楊海銨 原名 楊春長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仁俊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2880元,尚應補繳1萬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