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且所犯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18日將其收押,並自97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邱景芬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