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樸石建築所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三、請釋明甲○○即樸石建築所事務所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