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臺南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乙○○為上訴人臺南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終局判決於民國97年12月26日送達上訴人臺南市警察局後,上訴人臺南市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於98年1月21日已變更為乙○○,此有內政部令在卷可參,上訴人臺南市警察局於98年2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清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