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257號聲明人 林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廖文魁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巷00號)之配偶,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7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廖文魁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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