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調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全體被告之真正姓名、
年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等最近之戶籍謄本,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以外其餘被告之真正姓名,原告雖記載各被告之住所資料
,然因欠缺姓名之記載,亦無法特定各被告之住所為何,於
法不合。惟上開情形仍屬得補正之事項,爰依前揭規定,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資料,並提出全體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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