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梅洲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 告 游世瑜
楊 李文子
李朝陽
李渠峯
李玉卿
李昇霞
李春美
李明哲
李明鴻
李美容
李美淑
李鳳珠
李美裕
李美蓮
謝碧榮
謝榮光
謝碧玉
謝玉惠
謝惠純
謝純美
李水雄
陳李好
李俊城
李清泉
李碧惠
李碧鑾
林生旺
游 吳阿合
吳金茂
游竹根
游添益
游聰明
游佳龍
游寶琴
楊游濱
游建華
游麗華
游素真
游慶豐
游滄宇
游家 和
游麗君
游佩玲
游德旺
游宜榛
黃金木
黃春蓮
黃歆媚
黃彩雲
黃枝梅
徐阿碧
李林阿粉
陳 徐寶琴
余徐雪子
徐清年
李林錦雲
楊燕
游雅蘋
王 李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
日裁定諭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6日送達,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
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