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梅洲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   告  游世瑜
      楊 李文子
       李朝陽
       李渠峯
       李玉卿
       李昇霞
       李春美
       李明哲
       李明鴻
       李美容
       李美淑
       李鳳珠
       李美裕
       李美蓮
       謝碧榮
       謝榮光
       謝碧玉
       謝玉惠
       謝惠純
       謝純美
       李水雄
       陳李好
       李俊城
       李清泉
       李碧惠
       李碧鑾
      林生旺
      游 吳阿合
       吳金茂
       游竹根
       游添益
       游聰明
       游佳龍
       游寶琴
       楊游濱
       游建華
       游麗華
       游素真
       游慶豐
       游滄宇
       游家
       游麗君
       游佩玲
       游德旺
       游宜榛
       黃金木
       黃春蓮
       黃歆媚
       黃彩雲
       黃枝梅
       徐阿碧
       李林阿粉
      陳 徐寶琴
       余徐雪子
       徐清年
       李林錦雲
       楊燕
       游雅蘋
      王 李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
日裁定諭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6日送達,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
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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