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24號
原   告 浦登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宥善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巫坤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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