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24號
原 告 浦登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宥善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巫坤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