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陳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旭霖 通信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 蘇奕麟 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關於
被告蘇奕麟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
記載被告蘇奕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